111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 原告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郭廷璋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4848元(見本院卷第45-62頁),應徵
裁判費62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