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再 審原 告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時宇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葉永敬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4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64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