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郭淑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勞上易第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九一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核對
開庭陳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以保護權利,
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
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又聲請人為
本件聲請
乃為核對錄音光碟內容,確認其當日之陳述是否與筆錄記載相符以保護自身權益,
堪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
上開事件如
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