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羅天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岱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間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勞上字第一二九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依聲請人之記憶,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準備程序訊問證人有無看過被證11,證人先回答確切時間不記得,經再詢問是在被
上訴人解雇前或後,證人方回答係在解雇後,此涉及
本件勞動契約終止是否合法,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被
上訴人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29號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本院確於110年12月16日行準備程序,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
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