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卉恩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重勞上字第六一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九年一月六日、一0九年三月九日、一0九年四月二十日、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一一0年三月十八日
準備程序期日、一一0年五月十一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判決經最高法院裁定
駁回伊之
上訴確定,該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送達予伊,伊已提起再審之訴。茲為核對本院109年1月6日、3月9日、4月20日、7月27日及110年3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
暨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
爰聲請准予交付各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