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家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鄭暐
陳鵬宇律師
鄭曦
鄭怡
鄭恬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1.遺產項目欄關於「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B型6614號保險箱」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C型6614號保險箱」;編號22.遺產項目欄關於其內物品之記載應補列「㉒新臺幣21萬7400元。」、金額或價額欄關於「2萬805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4萬5453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