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5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予以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0萬7,288元,及自10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70萬7,288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萬6,893元,
惟上訴人
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6,893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