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劉時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又
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
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
兩造法定代理人應於
上開準備程序
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