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1265號
抗 告 人 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ン・インターネット
(Dream Train Internet股份有限公司)
許瀞方律師
江承頤律師
相 對 人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湯東穎律師
孟憲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抗告人「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ソ・イソターネット」之記載,應更正為「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ン・インターネット」。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抗告人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