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1301號
抗 告 人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黃坤煌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9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
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
上訴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謂:如對
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則不得再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而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又提起抗告,如係對於
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
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原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297號判決後,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以該判決原本附表(如附表一)有誤寫之顯然錯誤,以原裁定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如附表二)等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於原法院判決後,業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自應由本院就原裁定一併
予以處理,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
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