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1599號
抗 告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歐陽漢菁律師
邱韋智律師
相 對 人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柏鈞律師
江雍正律師
周章欽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主 文
本件准由劉輝堂為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小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前之111年12月19日變更為劉輝堂,經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23日准予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12年5月23日對本院裁定提起再
抗告,有再
抗告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劉輝堂於112年7月7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