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1609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60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
迄今未繳納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