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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79號
抗  告  人  日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陳怡雯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逸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條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與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簽署開發契約,抗告人於前開土地上興建租賃標的物完成後,將建物部分出租予伊經營旅館(0000 00000-00 00),並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為15年,支付方式為由伊於每一租賃年度起始日一次開立12張支票予抗告人,故伊於民國111年初即開立並交付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35萬3,784元之支票共12張予抗告人,其中1月至3月之支票業由抗告人提示兌現完畢,尚餘如附表所示9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由抗告人持有。然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於109年爆發後,伊經營飯店持續虧損,遂依系爭租約第12條第1項第3款約定,於111年3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抗告人提前終止系爭租約。系爭租約既已終止,抗告人即應返還伊系爭支票。因支票為無因證券,恐遭抗告人逕自提示或轉讓第三人,將造成伊經營上有難以回復之損害,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之行之虞,如認伊釋明有所不足,並願供擔保,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聲請假處分。經原法院裁定准於相對人以476萬6,413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抗告人就所持有系爭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或轉讓第三人,並應將票據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事項。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提出抗告理由。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上開主張系爭租約業經伊終止,相對人應返還預付之系爭支票乙節,業據提出系爭租賃契約、102年度北院民公丁字第300539號公證書、聲請人110年12月23日逸(安)字第110120005號函、系爭支票影本、台北信義郵局第134號存證信函等為證,堪認其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又系爭支票已由相對人在票載發票日前簽發並交付予抗告人,依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後即得為付款之提示,故如不及時禁止抗告人提示或轉讓第三人,確有使系爭支票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依前揭說明,應認相對人對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已有釋明,惟釋明程度尚有不足,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應認足以補其釋明之欠缺,故相對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原法院因而以抗告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裁准相對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人

日期

  付款銀行

票據金額
(新臺幣)
1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4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
2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
3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
4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
5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
6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9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
7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
8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
9
CI0000000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2月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2,353,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