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瀞珮律師
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本院另案110年度保險上 字第22號
損害賠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
,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159-160頁)。
三、
經查上開民事事件
業經本院另案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判決確定,有查詢表、辦案進行簿、另案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39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