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黃秀婷
被上訴人 汎太開發國際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9萬9,102元本息,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9萬
9,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