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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陶金銘 


相  對  人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月三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家抗字第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民國110年2月3日110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廢棄原審駁回裁定,並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所有「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柒拾壹萬伍佰股股份」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贈與、收益管理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為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