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陶金銘
相 對 人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月三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家抗字第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對
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民國110年2月3日110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廢棄原審
駁回裁定,並准許聲請人供
擔保後,相對人所有「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柒拾壹萬伍佰股股份」不得為讓與、設定
質權、
贈與、收益管理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