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IGNACIO JAVIER BLANCO CUESTA
相 對 人 楊仁德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67號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未向法院提起
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閱
上開假扣押卷宗,並
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對
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