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GNACIO JAVIER BLANCO CUESTA 

相  對  人  楊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67號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並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