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凱絡媒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111年度上易字第605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
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聲字第489號裁定
參照)。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
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本件聲請人雖以:伊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導致經營困難,入不敷出,已無資力支付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公司民國110年1月至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7至15頁)。
惟查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10年1月至10月之銷售額、進貨費用與稅額,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信用,已無籌措款項以支付第二審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