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盛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江沁澤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PERFECTION LOGISTICS(SINGAPORE)PTE LTD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國貿上字第二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18日開庭訊問證人何志堅,法官
諭知就證人證述再具狀表示意見,因當日筆錄記載不全多有缺漏,為能對證人證詞表示意見,
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