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九四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3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更審前第二審程序(案列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43號)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意旨
略以:
上開期日筆錄為簡式記載,未見再開言詞辯論之理由及
本案重要之爭執事項,伊為釐清重要爭點及該期日開庭之詳細狀況,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並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