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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陞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即明。又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本案法院,係指訴訟繫屬之法院而言,是如當事人所提起民事訴訟之程序,業已因終局判決確定而終結者,即無訴訟繫屬之法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曾對伊提起反訴(下稱系爭反訴請求),並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07號(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其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進而聲請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83號事件,對伊名下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巷0○00號5樓房屋及所在基地(下稱系爭房地)為假扣押執行。然因相對人對伊所提起之系爭反訴請求,業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故系爭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等語,並提出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175號、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9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4號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72頁)。系爭反訴請求之訴訟程序已終結,本院即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專屬命假扣押之法院即新北地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