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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政等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七五六號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6號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以欲核對附表所示庭期筆錄之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6號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張宇葭
附表:
編號
期日
1
110年12月21日
2
111年2月25日
3
111年4月15日
4
111年6月10日
5
111年8月19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