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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沈仲威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泓毅汽車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主張:伊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伊之所有財產於本件火災中付之一炬,已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因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經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本院卷第7頁)。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其主張之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難認顯無勝訴之望,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