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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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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林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錫宏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視同
上訴
人 楊心宜
被
上訴人
王秀蕙
陳慶恩
葉仁傑
葉小嫻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葉東昇
葉宇軒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
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