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美珍
陳佳儀
陳宜君
複 代 理人 朱正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就被
上訴人將附表編號2發票之金額匯入受告知人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銅鑼公司)在上訴人處所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備償專戶,上訴人照會銅鑼公司後,銅鑼公司告知該筆新臺幣(下同)779萬5738元匯款係清償以附表編號1發票為
擔保之借款510萬元與以附表編號2發票為擔保之借款613萬元之其中105萬元預付款,故上訴人讓銅鑼公司取回餘款164萬5738元乙節,具狀陳述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