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陳淑嫆
陳澤雄
陳澤龍
陳澤仁
陳澤忠
謝易玖
被上訴人即
兼追加原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黃泰鋒律師
黃立慈律師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容積移轉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一第21行關於「變更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聲明」。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