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志潔律師
温宇謙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章啓正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0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67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