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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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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富合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第1項提出上訴理由書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2項、第444 條之1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13頁),未補正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