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邁可辛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謝宗霖律師
張佳琪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不合程式,
爰定期命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