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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陳忠慶
訴訟
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家鈺(原名鄭春燕)
被
上訴人
洪輝煌
洪品衍
洪明萱
洪明哲
陳洪麗鄉
洪碧滿
洪淑美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拆屋還地
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