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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陳天健 
送達代收人  俞浩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其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為上開釋明,或依法院認為委任上開親屬或專任人員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對本院113年1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