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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
變更之訴原告 高為邦
訴訟
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變更之訴原告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變更之訴
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