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上 訴 人
上 訴 人 陳峻瑋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柒仟捌佰零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參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