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給付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
臺幣參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如未繳費,即不合法。
二、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度重上更一字第1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7萬6129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33萬8496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