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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高世杰(即高邱美麗
承受訴訟
人)
訴訟
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修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世洋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尊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上訴人
高芸茜
高世芳
高世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