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吳許霞
上 訴 人 吳美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王馨儀律師
主 文
本件准由王玲錺為被
上訴人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
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
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寶珠,
嗣於本院審理
期間之民國112年10月11日變更為王玲錺
等情,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2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048775號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81頁)。被上訴人於113年2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