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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鄭喬文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上訴人    許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減縮聲明,本院於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關於上訴部分)、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判決敗訴提起上訴後,在本院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5萬5,33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17頁);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5萬5,82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83、10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間,透過pairs派愛族網路交友平臺與伊結識,向伊自稱其為澳洲公民,欲與伊交往、結婚,刻意隱瞞其已結婚生子,致伊誤信兩造係以結婚為前提正式長久交往。嗣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28日至108年2月24日期間,在伊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租屋處,陸續以「將錢交給愛你的人保管,存款80萬元均存於澳洲銀行,夫妻共營家庭生活,一起分擔在臺灣生活開銷」、「做生意創業需購買手機、電腦,戒煙需慢跑鞋,需運動手錶使用,回澳洲處理事情需交通費,需修整儀容、整牙,之後再還款」等語為由,使伊陷於錯誤,先後交付或由被上訴人取得如附表一至七(即原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下稱本件刑事一審判決〉附表一至七)所示財物及利益;另於108年1月2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為日後在臺灣定居及兩人可以穩定生活而要投資茶飲事業,需要銀行貸款100萬元作為開店資金,日後償還」等語為由,使伊陷於錯誤,而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貸款100萬元,並交付或由被上訴人取得如附表八(即本件刑事一審判決附表八)所示款項。被上訴人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件刑事一審判決及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下稱本件刑事二審判決)認被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被上訴人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其仍於111年2月15日清償20萬元,顯屬時效完成後之承認行為,伊亦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開財產上損害185萬5,822元。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擇一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85萬5,82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逾前開請求部分,因未繫屬,不予贅述)。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5萬5,82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從未向上訴人保證會與其結婚,亦未向上訴人表示伊為單身,兩造關係僅止於確立「長久穩定交往之關係」,並無上訴人所主張伊要與上訴人結婚共營事業及生活;伊縱為已婚,仍可能以長久穩定關係為前提而與上訴人交往,並無侵害上訴人意思決定自由之故意及行為。伊未曾收取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財物及利益,交往中之情侶互相贈與物品以表愛意實屬常見,伊縱有收受上訴人餽贈之物品亦屬合理。上訴人將台新銀行之貸款100萬元借予伊,係經風險評估後所為之個人決定,伊亦有簽立借據交付上訴人,借據上有約定利息及還款期日,與詐欺有別。上訴人係於108年3月4日對伊提出詐欺告訴,卻遲至110年8月2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罹於2年時效,不得再向伊請求賠償。伊對上訴人清償20萬元係基於借貸行為,並無中斷侵權行為時效之意思;縱有,亦僅對於清償之部分發生效力云云,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件刑事一審、二審判決被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如本件刑事二審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八「未返還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可稽(見附民卷69-93頁、原審卷133-157、159-194頁)。
四、本件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85萬5,822元,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間,透過網路交友平臺與伊結識後,向伊騙稱欲與伊交往、結婚,致伊誤信兩造係以結婚為前提正式長久交往,先後交付或由被上訴人取得如附表一至七所示財物及利益,另伊向台新銀行貸款100萬元,交付或由被上訴人取得如附表八所示款項,附表一至八合計185萬5,822元(見本院卷85頁);被上訴人上開行為業經本件刑事一審、二審判決認被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本件刑事一審、二審判決可稽(見附民卷69-93頁、原審卷133-157、159-194頁),被上訴人在原審陳明對於本件刑事二審判決無意見(見原審卷465-466頁);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其提出刑事告訴後,曾以LINE對上訴人表示:「我若被判決有罪不管妳和不和解(原諒),我都會把錢還給妳」,亦有上訴人提出之LINE通訊紀錄可憑(見原審卷581頁),足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詐欺取財185萬5,822元犯行,對上訴人應成立侵權行為,以認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所受損害,應屬有據。
(三)雖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云云。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86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係因時效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此項承認無須一一明示其權利之內容及範圍等,以有可推知之表示行為即為已足,故如債務人之一部清償或緩期清償均可視為對於全部債務之承認(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36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上訴人自認其已償還上訴人20萬元(見原審卷502頁),另按被上訴人係於111年2月15日匯付上訴人20萬元(見原審卷537頁),足見其係於時效完成後為部分清償;被上訴人並在本件刑事二審審判程序中陳稱:民事侵權行為都已罹於時效,被上訴人仍願清償部分,並在借款契約書屆至前清償所有借款完畢,足認犯後態度尚屬良好,請從輕量刑等語(見原審卷535頁),足見被上訴人已對上訴人為承認債務之意思表示。雖被上訴人在本件刑事二審審判程序中亦為請刑事庭從輕量刑之表示,然此並不妨礙其就已罹於時效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為承認之表示,尚不得僅偏重其請刑事庭從輕量刑之表示,而忽略其就已罹於時效之債務為承認之表示。另被上訴人獲取附表一至八所示財物、利益及款項,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接續施行各行為,為接續犯,僅以一行為論之,此亦有本件刑事一審、二審判決可參,被上訴人辯稱其僅就償還20萬元借款部分為承認云云,為不足取,應認被上訴人係就其對上訴人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為全部之承認。次查被上訴人既已償還上訴人20萬元,上訴人主張受損害185萬5,822元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應扣除20萬元,即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65萬5,822元(1,855,822-200,000=1,655,822),逾該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既經准許,上訴人依同條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即毋庸審酌,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65萬5,82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按被上訴人在原審陳明以其收受原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17號裁定送達日作為其收受起訴狀之日,見原審卷511頁;該送達日為110年9月14日,見上開附民字卷97頁)翌日即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上開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訴人上開請求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就上訴人上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不得上訴。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財物、利益
方式
備註 
1
107年9月28日
上訴人租屋處
新臺幣130,000元
鄭喬如交付現金

2
107年10月8日
臺北市大安區全家便利超商
1,630元慢跑鞋
鄭喬如以現金支付許鈊消費款項

3
107年10月18日
上訴人租屋處
6,000元運動手錶
鄭喬如交付運動手錶

4
107年10月22日至
107年12月14日
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信義路、中正區杭州南路上彩券行 
40,650元彩券
鄭喬如以現金支付許鈊消費款項
偵卷二證物13
5
107年10月25日
上訴人租屋處
美元200元
鄭喬如交付現金

6
107年10月25日
桃園機場 
新臺幣44,660元
鄭喬如交付現金
偵卷一第101頁
7
107年10月26日
臺北仁杭郵局 
2,000元健保費
鄭喬如以現金支付許鈊健保費

8
107年11月11日
上訴人租屋處透過網際網路
41,500元手機
鄭喬如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許鈊消費款項
偵卷一第106頁
9
107年11月12日
上訴人上址租屋處透過網際網路
34,888元電腦
鄭喬如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許鈊消費款項
犯罪所得小計
新臺幣176,660元、美元200元、慢跑鞋1雙、運動手錶1支、面額共計40,650元之彩券、手機1支、電腦1部



附表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利益(新臺幣)
方式
備註
1
107年12月11日
桃園機場
200元
許鈊持信用卡即一卡通加值支付其搭乘高鐵往返臺南站及臺北站、左營站及臺北站之交通費等
偵卷一第112頁對帳單明細、第115頁帳單消費明細
2
107年12月13日
臺灣之星
300元
3
107年12月16日
高鐵臺南站
1,200元
4
107年12月18日
高鐵臺北站
1,200元
5
107年12月23日
高鐵左營站
1,400元
6
108年1月2日
高鐵臺北站
1,400元
7
108年1月9日
AGODA.COM網站
1,698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住宿費
偵卷一第112頁對帳單明細
8
108年1月10日
AGODA.COM網站
1,698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住宿費
9
108年1月11日
UBER TRIP網站
96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交通費或外送服務費
10
108年1月14日
AGODA.COM網站
1,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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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年1月15日
UBER TRIP網站
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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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年1月15日
AGODA.COM網站
3,411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住宿費
13
108年1月16日
UBER TRIP網站
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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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年1月16日
AGODA.COM網站
4,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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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8年1月19日
UBER TRIP網站
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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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8年1月20日
AGODA.COM網站
3,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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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8年1月20日
AGODA.COM網站
3,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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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8年1月20日
AGODA.COM網站
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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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8年1月21日
LEVI’S內湖門市 
5,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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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卷一第114頁對帳單明細
20
108年1月21日
台灣威富品牌有限公司
3,400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21
108年1月21日
全家便利商店民權西路店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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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8年1月21日
全家便利商店民權西路
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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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8年1月21日
UBER TRIP網站
40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交通或外送服務費
24
108年1月21日
UBER TRIP網站
150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交通或外送服務費
25
108年1月22日
全家便利商店民權西路店
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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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8年1月23日
全聯中山雙連店    
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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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8年2月1日
APPLE STORE網站
2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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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8年2月1日
AGODA.COM網站
2,000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住宿費
29
108年2月1日
AGODA.COM網站
4,208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住宿費
30
108年2月1日
AGODA.COM網站
6,128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住宿費
31
108年2月1日
UBER TRIP網站
197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交通或外送服務費
32
108年2月1日
UBER TRIP網站
211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交通或外送服務費
33
108年2月2日
全家便利商店錦西店 
194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34
108年2月2日
新光三越百貨
1,196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35
108年2月2日
新光三越百貨
5,885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36
108年2月3日
統一超商錢忠店
45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37
108年2月4日
APPLE STORE網站
45,500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38
108年2月5日
統一超商林安店   
180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39
108年2月6日
統一超商白燈塔店  
125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40
108年2月6日
統一超商白燈塔店  
288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41
108年2月6日
統一超商白燈塔店
318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42
108年2月7日
統一超商立文店
29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43
108年2月7日
統一超商立文店
125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44
108年2月8日
統一超商明榮店
56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45
108年2月9日
AGODA.COM網站
2,068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住宿費
46
108年2月9日
AGODA.COM網站
2,819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住宿費
47
108年2月9日
UBER TRIP網站
154元
許鈊持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其交通或外送服務費
48
108年2月9日
統一超商南醫店
20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49
108年2月10日
統一超商龍成店
125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50
108年2月10日
統一超商龍成店
125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51
108年2月11日
統一超商華園店
153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52
108年2月12日
統一超商郡王店 
58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53
108年2月14日
統一超商臺南店    
29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54
108年2月14日
統一超商善和店    
112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購物消費
犯罪所得小計
新臺幣139,333元



附表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利益(新臺幣)
方式
備註
1
108年1月25日
網際網路
469元
許鈊操作網路銀行轉帳繳納其使用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帳單
偵卷一第99頁
2
108年1月25日
網際網路
183元
許鈊操作網路銀行轉帳繳納其使用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帳單
3
108年1月25日
網際網路
2,247元
許鈊操作網路銀行轉帳繳納其健保費
4
108年1月25日
網際網路
5,468元
許鈊操作網路銀行轉帳繳納其健保費
犯罪所得小計
新臺幣8,367元



附表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財物(新臺幣)
方式
備註
1
107年12月12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10,000元
ATM提款
偵卷一第91至94頁
2
107年12月14日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ATM
20,000元
ATM提款
3
107年12月19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B1
20,000元
ATM提款
4
108年1月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ATM提款
5
108年1月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
10,000元
ATM提款
6
108年1月11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21
10,000元
無卡提款
7
108年1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11,000元
無卡提款
8
108年1月28日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25,000元
ATM提款
犯罪所得小計
新臺幣206,000元



附表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財物、利益(新臺幣)
方式
備註
1
108年2月7日
龍翔商務旅館
8,060元
許鈊持信用卡刷卡支付其住宿、消費費用
偵卷一第105頁
2
108年2月7日
龍翔商務旅館
500元
3
108年2月14日
台南大飯店
2,304元
4
108年2月19日
台南大飯店
2,300元
5
108年2月19日
台南大飯店
2,700元
犯罪所得小計
新臺幣15,864元



附表六: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利益(新臺幣)
方式
備註
1
108年1月28日
全聯中山雙連分公司 
272元
綁定信用卡以手機刷卡支付消費款項
偵卷一第107至109頁
2
108年1月28日
全家便利商店民權西路店
975元
3
108年2月2日
全國電子
4,990元
4
108年2月3日
MOS民權西路店
140元
5
108年2月3日
全聯中山晴光分公司 
424元
6
108年2月3日
全家便利商店民權店
2,000元
7
108年2月4日
101美食街
522元
8
108年2月4日
全聯中山晴光分公司
125元
9
108年2月4日
APPLE STORE
5,490元
10
108年2月5日
爭鮮外帶壽司左營店
382元
11
108年2月5日
萊爾富東港東琉店
28元
12
108年2月6日
全家便利商店琉球白燈塔店
58元
13
108年2月8日
佳瑪百貨博愛店
129元
14
108年2月8日
全家便利商店
35元
15
108年2月10日
新光三越百貨台南中山 
390元
16
108年2月10日
AGODA.COM 
2,059元
17
108年2月12日
全家便利商店
20元
18
108年2月12日
全家便利商店
221元
19
108年2月12日
全家便利商店
58元
20
108年2月13日
定食8台南店
390元
21
108年2月13日
全聯台南忠義分公司 
108元
22
108年2月13日
全家便利商店
58元
23
108年2月13日
AGODA.COM 
2,236元
24
108年2月14日
全家便利商店
154元
25
108年2月18日
全家便利商店
23元
26
108年2月18日
全家便利商店
87元
27
108年2月18日
全家便利商店
154元
28
108年2月18日
AGODA.COM 
2,126元
29
108年2月18日
AGODA.COM 
2,233元
30
108年2月20日
全家便利商店
59元
31
108年2月20日
全家便利商店
97元
32
108年2月20日
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33
108年2月20日
AGODA.COM 
2,728元
34
108年2月21日
全聯善化忠孝分公司 
87元
35
108年2月21日
全家便利商店
3,255元
36
108年2月21日
全家便利商店
165元
37
108年2月21日
全家便利商店
1,470元
38
108年2月21日
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39
108年2月21日
全家便利商店
30元
40
108年2月22日
全家便利商店
3,303元
41
108年2月22日
全家便利商店
1,100元
42
108年2月22日
全家便利商店
12,712元
43
108年2月22日
AGODA.COM 
38,621元
44
108年2月22日
AGODA.COM 
16,382元
45
108年2月23日
全家便利商店
76元
46
108年2月23日
全家便利商店
184元
47
108年2月23日
全家便利商店
23元
48
108年2月24日
微風南京
626元
49
108年2月24日
微風廣場
21,700元
50
108年2月24日
微風廣場
12,825元
51
108年2月24日
高鐵台南站 
2,610元
52
108年2月24日
全家便利商店
1,758元
53
108年2月24日
全家便利商店微風店 
23元
犯罪所得小計
新臺幣145,971元



附表七: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利益(新臺幣)
方式
備註
1
108年2月3日
遠東SOGO百貨台北忠孝館
20,300元
綁定信用卡以手機刷卡支付消費款項

偵卷一第119至121頁
2
108年2月3日
遠東SOGO百貨台北忠孝館
874元
3
108年2月10日
爭鮮迴轉壽司台南店
420元
4
108年2月13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台南中山分公司
8,095元
5
108年2月13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台南中山分公司
3,670元
犯罪所得小計
新臺幣33,359元



附表八:台新商業銀行貸款(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提領)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財物(新臺幣)
方式
備註
1
108年1月29日
上訴人租屋處
200,000元
上訴人提領現金後交予被上訴人
偵卷一第94至95頁
2
108年1月30日
臺北市○○區○○街0號
100,000元
被上訴人自行提領
3
108年1月30日
臺北市○○區○○街0號
100,000元
4
108年1月30日
臺北市○○區○○街0號
100,000元
5
108年1月30日
臺北市○○區○○街0號
100,000元
6
108年2月1日
臺北市○○區○○街0號
100,000元
7
108年2月1日
臺北市○○區○○街0號
100,000元
8
108年2月13日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100,000元
9
108年2月13日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100,000元
犯罪所得小計
新臺幣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