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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素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並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上訴時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逾期未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正,如不於期間內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核其上訴狀記載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正,逾期未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