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318號
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共 同
陳奎霖律師
金祐如
金宸瑋
金惠珠
金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原記載如附表「更正前」所示,然
參諸該判決事實及理由㈣4.(即該判決第17頁第25至31行)之說明,可見其中有關命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變更「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內相關記載部分,
乃應予
駁回,
前揭主文有關此部分之記載,屬顯然錯誤,依上規定,
爰由本院
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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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內 所載,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始分別登記於上訴人鄭素蘭名下之八萬股股份、上訴人金明麗名下之二十四萬股股份予以塗銷;並將其中十六萬股股份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惠珠、金惠娟、訴外人金玉晴、金泓志與上訴人金明麗、鄭素蘭 公同共有,另十六萬股股份部分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祐如、金宸瑋公同共有。 | 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始分別登記於上訴人鄭素蘭名下之八萬股股份、上訴人金明麗名下之二十四萬股股份予以塗銷;並將其中十六萬股股份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惠珠、金惠娟、訴外人金玉晴、金泓志與上訴人金明麗、鄭素蘭公同共有,另十六萬股股份部分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祐如、金宸瑋公同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