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仁強欣業有限公司
陳成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慈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邱維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被
上訴人並應提出聲證1、甲證7製作者姓名、聯絡地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