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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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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益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㈠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㈡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