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登峰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7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對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7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8,424元,且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114年6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於同年6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13頁)。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萬8,424元,亦未補正委任狀,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5至523頁),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賴武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