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徐福來
上列
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徐元直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事件(112年度上字第894號),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徐文昌於
聲請人與祭祀公業徐元直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為祭祀公業徐元直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訴訟能力人,
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即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亦屬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第4項之代表人、管理人及依
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上訴人祭祀公業徐元直之管理人徐文昌未經合法選任,為利訴訟之進行,避免久延遭受損害,聲請為
上訴人選任徐文昌為特別代理人,以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
爰審酌徐文昌自本件訴訟起訴
迄至第二審程序,皆以上訴人管理人身分參與訴訟,對於本件訴訟知之甚詳,應能維護上訴人之權益,爰選任其為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