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複 代理人 施茗毫律師
何蔚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