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易字第277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台灣富驛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
楊婷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其中關於「關於侯尊中上訴部分,由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侯尊中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關於侯尊中上訴部分,由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十七,餘由侯尊中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