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易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越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鑫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秉峰以下,增列「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