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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佶鑫通運有限公司

            佶勳通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4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 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送達(見本院卷第195頁)。惟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相關查詢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97至20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