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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亞洲賽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生愛帝柏力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林煜騰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國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齊方(即
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