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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盧簡粉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訴訟代理
人 盧宥牟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品蓉
律師
被
上訴
人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拆屋還地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
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