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更二字第91號
上 訴 人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對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91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依
前揭規定,應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而未據提出。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